新疆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钟萌 / 2026-01-06 0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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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作用,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暂行办法》(兵科发〔2022〕15号)并结合十一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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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奖励类型及标准

第二条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南疆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北疆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自治区(兵团)级“专精特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首次通过国家、自治区(兵团)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同一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资金支持)

第六条  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自治区、兵团有关部门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新通过认定并通过考核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双创”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创新创业载体年度孵化出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2家的,给予创新平台一次性5万元奖励,每增加一家再追加1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载体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载体5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经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兵团)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经认定为国家、自治区(兵团)专利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创建并验收合格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本措施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5月31日,实施期间,若遇国家、兵团重大政策调整,将按规定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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