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有关支持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和数据产品利用条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钟萌 / 2025-11-04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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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有关支持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和数据产品利用条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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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高标准推动武汉建设成为全国数据要素枢纽城市、数字经济一线城市,打造超大城市数字治理“武汉样板”,加快开展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和数据产品利用工作,推进数据标注产业基地建设,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要素市场繁荣发展,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人工智能政策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用于支持我市组织机构建设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数据集和利用数据产品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强化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组织机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不得申报。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市数据局、各区(开发区)数据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各自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市数据局。负责预算编制、执行,组织项目申报;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开展项目评审等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资金管理要求,选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抽查或其他辅助性工作;开展项目资金拨付、绩效自评;配合市财政局进行重点评价或再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监管第三方专业机构工作;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各区(开发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项目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核实企业情况、项目初审、推荐上报和项目跟踪管理等工作。区数据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区级部门要及时向市级部门反映。

(三)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等资料;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报送项目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组。包括对项目进行评审的第三方评审机构或专家组、对申报单位项目进行审计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等专业机构。第三方评审机构或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等进行核查,按照支持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公平公正审查,提出评审意见。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单位项目的投入及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编制审查报告。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组对工作负有保密责任,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市数据局沟通,同时不能与项目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联。

第四章 支持内容和奖补标准

第六条 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奖补标准、支持条件、申报材料:

(一)奖励标准

每年发布一批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任务专项,对完成专项建设并通过评审的组织机构,按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核定总投资的2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条件

1.项目需体现数据规划、采集、预处理、标注和模型验证的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应用能力。高质量数据集在任务专项范畴内具备内容优质、应用规模较大、实效价值突出等属性,数据安全合规,符合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符合《高质量数据集 建设指南》((TC609-5-2025-01))《高质量数据集 质量评测规范》(TC609-5-2025-04)等国家标准,不存在隐私泄露等安全风险。

2.高质量数据集应可直接用于开发和训练人工智能模型,支撑人工智能模型检索增强、智能体开发、具身智能(包括人形机器人)等前沿技术落地,保障模型训练全面性,增强训练结果可验证性,显著提升模型性能。

3.高质量数据集应具有成熟的应用场景,具备良好的可推广性和社会经济价值,能够在不同领域或地区推广、形成规模化应用,更好赋能武汉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申报材料

1.数据集建设奖励申报所需基本材料:申报书,承诺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纳税证明,申报单位研发能力证明材料(研发团队学历、职称、获得专利、标准、知识产权等)。

2.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数据产品利用奖补标准、支持条件、申报材料:

(一)奖补标准

对利用数据产品支持人工智能发展且通过评审的组织机构,按照数据产品购买金额的2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二)支持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推动人工智能科学研究取得新突破。利用数据产品推动人工智能认识建模,知识表示、推理和应用,机器感知、思维、学习和行为,智能系统构建等方面取得全国领先的技术成果。

2.推动人工智能新产品研发。利用数据产品开发智能芯片、智能传感器等人工智能基础产品;通用大模型、行业大模型、任务型模型等人工智能模型产品;行业软件、工具软件等人工智能应用软件产品;智能信息终端、智能可穿戴设备、智能机器人、智能运载工具、智能安防设备、智能家居设备、智能医疗设备等人工智能应用硬件产品,在产业化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3.推动人工智能相关产品市场发展。利用数据产品推动人工智能相关产品市场规模扩大,具有良好的市场推广效应,产生一定的市场影响力。符合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不存在隐私泄露等安全风险。

(三)申报材料

1.申报所需基本材料:申报书,承诺书,信用中国信用记录、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纳税证明,数据产品登记凭证、数据产品买卖合同、发票等;

2.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数据产品开发利用方向证明材料,人工智能科学研究相关先进技术证明材料,人工智能产品上市证明材料,人工智能产品市场交易额;算力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3.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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