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堰市对《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示公告

钱洁 / 2025-06-10 1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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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一主四优多支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大企业培育,加快产业转型,促进产业倍增,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6月9日至2025年7月8日。

联系地址: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柳林路15号)

十堰市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一主四优多支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大企业培育,加快产业转型,促进产业倍增,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聚焦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和智能农机、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循环经济等先进制造业产业,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市财政每年统筹资金2亿元,用于支持企业规模壮大、重大研发创新、技术改造、车企开拓国际市场、优质企业发展等奖补资金,以及政策落实过程中产生的第三方机构审核等相关费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申报流程

第三条 采用财政奖补方式,主要支持以下五个方面:

(一)支持企业规模壮大

1.支持政策和范围

对全年工业总产值较上年度增加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新增产值每增加1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不足1亿元的部分不予奖励。

2.申报流程

符合奖励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依据相关部门现行企业规模认定统计口径,自愿向属地经信部门申报,填报《重大增长工业企业情况表》(附件1);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内容真实性和申报材料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推荐上报市经信局;

市经信局商相关部门审核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3.申报材料

企业需填报《重大增长工业企业情况表》。

(二)支持企业重大研发创新

对列入市级重大科技计划定向委托的攻关项目,市级财政安排7000万元给予研发补助。由市科技局根据《十堰市科技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十科联〔2025〕2号),制定定向委托科技项目组织规程并实施。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1.支持政策和范围

对纳入工业技改投资统计库的项目,当年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当年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流程

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自愿向属地经信部门申报,报送《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2)等;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和数据进行初审,现场核查项目实施情况,并推荐上报市经信局;

市经信局组织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商相关部门审核后,根据资金总量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3.申报材料

企业按要求编制《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告需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文档,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备案证,奖补年度内购置的生产性设备清单及对应的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企业生产经营、纳税等情况证明材料,企业真实性承诺,县(市、区)经信部门推荐意见。

(四)支持十堰车企开拓国际市场

1.支持政策和范围

对十堰整车生产资质企业和在十堰注册、生产的专用车资质企业,成功开拓国际市场且对十堰开放型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按照中重型1600元/辆、轻型800元/辆、微型和乘用车400元/辆、二手中重卡500元/辆给予国际市场认证费用、海外网络营销建设等综合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总体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2.申报流程

全市整车、专用车企业自愿向属地商务部门申报;

相关县(市、区)商务部门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和数据进行初审,并推荐上报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一步审核,商相关部门审核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3.申报材料

企业按要求编制整车、专用车开拓国际市场且对十堰开放型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佐证材料。

(五)支持优质企业发展

1.支持政策和范围

市级财政每年统筹资金20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各类试点示范进行奖励。

对上年度新获得国家级智能工厂(卓越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定(2A)、工业互联网平台、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企业等试点示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上年度新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智能工厂(领航级)、绿色工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定(3A)、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等试点示范和首次复核通过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国家级试点示范的奖励在省级奖励之后组织实施,按照省级、市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奖励资金。

鼓励各县(市、区)对上年度新获得的省级试点示范给予奖励,包括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小企业技术中心、智能工厂、5G工厂、数字孪生工厂、无人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企业等。市经信局对各县(市、区)按照其上年度新获得的上述省级试点示范数量占比给予奖补。奖补各县(市、区)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试点示范。

2.申报方式

企业免提交申报材料,市经信局以国家、省级部门文件作为奖补依据。

第四条 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内获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事项在绩效评价、审计监督、财政检查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在十堰市内实施。

2.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类型事项,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五条 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组织对企业规模壮大、重大研发创新、技术改造、车企开拓国际市场等支持事项和试点示范企业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联合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资金支持方案,将企业规模壮大、重大研发创新、技术改造、车企开拓国际市场、国家级试点示范奖补资金拨付至各相关企业,将省级试点示范支持资金拨付至各相关县(市、区)。

第七条 对纳入市营商办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清单的奖补资金拨付,按照市营商办印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各级科技、经信、商务、财政部门和第三方机构要密切配合,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完整性进行查证核实,确保申报事项符合支持条件。

第九条 对拟支持的企业,按照国家关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科技、经信、商务、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其中:科技、经信、商务部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和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承担资金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科技、经信、商务、财政部门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存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并追回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加强绩效管理,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每年开展政策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力度,每年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和优化完善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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