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武汉市2025年度市级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公告

钱洁 / 2025-06-06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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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3〕9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和《武汉市市级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武交〔2025〕119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现就2025年度市级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武汉市2025年市级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一、申报时间

本次申报受理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周二)截止。

二、申报范围

全市范围内符合《管理细则》规定的项目:

(一)国家级示范平台奖励项目:包括“五型”(港口型、陆港型、空港型、商贸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项目;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示范工程、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中心)项目;通过验收的国家、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

(二)物流企业培育奖励项目:全国5A级、4A级物流企业;全国五星级、四星级冷链物流企业。

(三)物流标准制定奖励项目:《政策措施》发布年度起,主导制定并发布实施的物流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冷链提档升级奖励项目:《政策措施》发布年度起,年度冷链建设改造内容投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

(以上(一)至(四)项属于一次性奖补项目,对一次性奖补项目,政策实施期内可分年度安排。)

(五)市级物流统计服务补助项目。

三、申报资料

申报项目均须提供《市级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此外,另须补充提供如下资料:

(一)关于国家级示范平台奖励项目:

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项目获批示范(试点)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项目试点建设方案、2024年度项目实施进展报告;

联合申报企业申报协议(单独申报企业不需附此项)。

此外,国家、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须提供通过验收认定文件。

(二)关于物流企业培育奖励项目: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通过中物联发布的认定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关于物流标准制定奖励项目: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标准成果或文件(含排序);

如同一申报项目有多个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需附协商协议。

(四)关于冷链物流提档升级奖励项目: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新购置或改造智能化冷藏分拣设施、单元化冷链载器具、标准化冷链车辆、冷链物流信息平台等清单(2024年度);

相关支出凭证(2024年度);

在审核过程中视情况提交其他辅助材料。

(五)关于市级物流统计服务补助项目:

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受市交通(物流)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采购服务合同(协议)(2024年度);

项目通过评审材料;

项目成果文本。

以上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交相关部门。

如以往年度已提交全面、完整申报资料,暂未安排资金的项目可不重复提交申报资料;如以往年度提交申报材料不完整的,仅需补充提供相应材料。

四、申报程序

(一)发布公告。市交通运输局通过政务网站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的公告,明确申报要求。

(二)申报受理。第一项和第四项申报项目由企业申报,由项目实施地所在辖区交通(物流)部门受理;第二项和第三项申报项目由企业申报,由项目注册地所在辖区交通(物流)部门受理;第五项申报项目由承担市级物流统计监测公共服务项目的企业申报,由市交通运输局货运物流事业发展中心受理。

(三)初审上报。各受理部门依据《管理细则》第五至第九条分别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出具审核意见(必要时可采取现场核查方式),于2025年6月20日(周五)前报送市交通运输局货运物流事业发展中心汇总;如以往年度已初审上报,但暂未安排资金的项目,仅需核对资料完整性后视情补充上报材料。

(四)专项审查。市交通运输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申报企业法人资质、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

(五)公示公告。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年度预算额度,拟定当年奖补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履行审议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有关要求

(一)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认真开展宣传引导,协同做好项目受理、审核和上报工作,确保申报项目真实可靠,过程公平公正。

(二)各受理部门要严格做好项目初审,采取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单位上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协调配合第三方机构做好审核评估;提高主动服务意识,对确定的年度奖补项目结果主动反馈,对分年度安排的奖补项目和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申报项目逐一做好政策解释宣传。

(三)在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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