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湖北省2023年度省级以上孵化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钱洁 / 2024-09-30 1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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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绩效管理激励作用,推动全省省级以上孵化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发挥优质孵化机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科创孵化服务提档晋级、提质增效,加快打造热带雨林式科创生态,拟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以上孵化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湖北省2023年度省级以上孵化机构绩效评价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一、参加对象

全省省级以上孵化机构(含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参加绩效评价,具体清单见附件1。

二、评价内容

采取定量评价的方式,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两个类别,对孵化机构2023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专业服务、投融资服务、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4个方面进行定量评价。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归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类别进行评价。

三、工作流程

(一)绩效数据填报。各省级以上孵化机构于10月18日前登陆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进入创业孵化机构绩效评价板块,填写机构信息(机构编码为必填项)及年度湖北省孵化机构绩效评价表,上传绩效评价申报书(附件2),申报书应包含完整的附件证明材料。

(二)地方科技部门审核。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东湖高新区科创局负责对本地各孵化机构申报的数据及证明材料进行比对审核,并于10月28日前将审核后的绩效评价数据汇总表(附件3)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邮箱hbkjtcgzhc@163.com。

(三)省科技厅组织复核。省科技厅根据各地审核后上报的数据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复核,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四、有关要求

(一)省级以上孵化机构必须参加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二)各孵化机构提交材料时需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两种不同类别进行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同一运营主体的,均需分别进行填报。

(三)各孵化机构所填报的数据及提交的佐证材料将作为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各孵化机构需确保所填报数据及材料真实,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出有虚假、瞒报情况,取消两年评优资格。

(四)评价审核基于“数据+附件佐证”的原则,相关数据需有对应的附件材料佐证,若申报单位未提供佐证材料或提供材料不能佐证指标数据的,则该项指标不得分。

(五)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做好孵化机构申报数据、材料审核把关,必要时通过补充资料、现场确认等方式进行核实。

(六)2023年度内发生应急、环保部门认定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应主动报告有关情况,不得隐瞒。

附件:1.全省省级以上孵化机构(含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参加绩效评价清单

2.2023年度省级以上孵化机构绩效评价申报书

3.2023年度省级以上孵化机构绩效评价数据汇总表

4.绩效评价证明材料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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