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江夏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名录(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钱洁 / 2024-08-07 1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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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的系列重要指示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全区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扩大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范围,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江夏区市场监管局拟面向全区开展江夏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名录(第一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江夏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名录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一、工作安排

(一)申报企业范围

注册地在江夏区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纳入江夏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名录:

1、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网站进行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的企业;

2、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成长性企业、独角兽企业等,以及其他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知识产权价值较高的企业;

3、需要进行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商业信息)保护的企业;

4、产品出口海外企业;

5、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具备创新能力且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6、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产业企业。

(二)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应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交《江夏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名录申报表》(见附件)。

(三)申报方式

申报主体填写《江夏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名录申报表》(加盖公章,见附件),发送到邮箱jxzscq027@163.com。

(四)申报时间

第一批申报材料递交截止时间为8月15日17:00。

二、工作要求

(一)严密组织实施。保护名录由各市场监管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推荐上报,符合条件的主体自愿申报,采取择优入选的原则。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按照规定的申报方式和时限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报送。

(二)强化动态管理。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江夏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名录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核实相关信息,准确掌握主体信息变化情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适合列入名录,应当及时将该企业移出保护名录并公示:

1、因提供的重点知识产权商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纳入保护名录的;

3、存在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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