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十堰市2024年度城区人才(生活)津(补)贴网上申报工作的通知

钱洁 / 2024-05-27 13: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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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2024年度城区人才(生活)津(补)贴网上申报工作正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十堰市2024年度城区人才(生活)津(补)贴网上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一、申报对象

1.根据《“武当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于2019-2021年引进并进行了人才层次分类认定,拟申报第三年人才(生活)津(补)贴的在职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

2.2022年11月1日-2023年7月1日(含当日)到十堰城区(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资本控股企业(单位)工作,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的全日制大学学历(本科及以上取得学位)在职人员(入职现工作单位前2年内未在我市工作,时间按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确定),可申报第一年人才(生活)津(补)贴。在上述单位工作,已发放第一年或第二年人才(生活)津(补)贴的全日制大学学历(本科及以上取得学位)在职人员可申报第二年或第三年人才(生活)津(补)贴。

3.2022年11月1日-2023年7月1日(含当日)到我市驻市高校、国家和省驻市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市直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十堰城区)、湖北省烟草公司十堰市公司、国药东风总医院工作,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学位)在职人员(入职现工作单位前2年内未在我市工作,时间按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确定),可申报第一年人才(生活)津(补)贴。在上述单位工作,已发放第一年 (生活)津(补)贴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学位)在职人员可申报第二年人才(生活)津(补)贴。

4.有其他情形的,由各区、单位报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商定。

二、津(补)贴发放标准

1.符合“申报对象”第1条引进的人才:第一层次20万元/人/年生活津贴,第二层次10万元/人/年生活津贴,第三层次8万元/人/年生活津贴,第四层次5万元/人/年生活津贴。按年度发放,连续发放不超过3年。

2.符合“申报对象”第2条引进的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8万元/人/年生活津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5万元/人/年生活津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1.2万元/人/年生活津贴或5万元/人/年生活津贴(“双一流”院校本科生),全日制大专毕业生0.5万元/人/年生活津贴。按年度发放,连续发放不超过3年。

3.符合“申报对象”第3条引进的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万元/人/年生活津贴、5万元/人/年岗位补贴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万元/人/年生活津贴、3万元/人/年急需紧缺岗位补贴。驻市高校、市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国药东风总医院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发放2万元/人/年生活津贴,符合急需紧缺岗位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另外发放3万元/人/年急需紧缺岗位补贴;湖北省烟草公司十堰市公司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发放生活补贴2万元/人/年,“双一流”院校硕士研究生另发放急需紧缺岗位补贴3万元/人/年。按年度发放,连续发放不超过3年。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第一年生活津贴资料:

1.个人提供资料:

①申请人需按要求填写本人有关基本信息。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原件扫描件。

③申请人学历材料(学历及学位证)原件扫描件。

④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原件扫描件(需签订3年及以上合同或协议)。

⑤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扫描件。

⑥申请人一年工作总结原件扫描件(原件需本人签名)。

2.单位提供资料:

①单位开具申请人工作表现证明原件扫描件。

②公示及公示结果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二)申报第二年、第三年生活津贴资料:

1.个人提供资料:

申请人需按要求填写本人有关基本信息。

2.单位提供资料:

申领人在职证明和工作一年表现证明原件扫描件。

四、申报网址及操作指南

1.网址:十堰亲清在线平台()

2.“操作指南”详见十堰人社局官网“十堰人才政策”专区和十堰亲清在线平台人才津贴申领页面

五、申报截止时间

申请人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 2024年7月5日

六、其他要求

1.压实责任。各用人单位和各区人社局作为资料审核第一责任人,按照文件规定对申请人员申报资料严格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申报条件,提交的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各级人社部门要对社保缴纳情况严格比对。

2.及时拨付。人才(生活)津(补)贴从各级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市级财政承担100%补贴的单位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人才津贴拨付至人才个人社保帐户;区人社局在市级财政承担补贴拨付后5个工作日内做好相应资金配套工作,10个工作日内将人才津贴拨付至人才个人社保帐户。

3. 强化监督。人才(生活)津(补)贴发放工作全程接受纪委监委监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确保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如有虚报、谎报、骗取、套取生活津贴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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