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鄂财农发〔2021〕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现将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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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贴息对象
湖北省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和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含个体工商户,不含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2024年重点优先支持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且符合《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贴息范围
(一)湖北省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和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含个体工商户,不含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从湖北省内商业银行所取得,用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方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改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
(二)对从事设施农业的经营主体从湖北省内银行获得的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贷款资金重点用于满足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
三、贴息期限
贴息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申报要求
(一)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关于公布2022年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鄂农产发〔2023〕1号)、《关于公布2024年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鄂农产发〔2024〕1号)为准。
(二)用于发展设施农业(设施种植业包括日光温室、连栋温室、植物工厂以及不改变耕地地类的拱棚、塑料大棚等,设施畜牧业包括集约化工厂化设施畜禽养殖场等,设施渔业包括标准化池塘、工厂化循环水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产前的集约化育苗、产后的冷藏保险、冷链物流和仓储烘干等)的贷款,在申请表(附件1)、汇总表(附件2)备注栏标注“设施农业”。
(三)贷款金额保留2位小数,贷款币种为非人民币的,要在金额后面备注币种。
(四)每笔贷款对应一个贷款起止时间,统一按“202*年*月*日—202*年*月*日”格式。
(五)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已给予贴息的贷款在备注中说明贴息率。
(六)贷款贴息申报材料统一由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通过“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平台”上报,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农业主体”贴息栏目,然后选择是否为设施农业,并填报对应信息,规模猪场选择“种猪贴息”栏目,并填报对应信息,贴息申报完成后,由县、市、省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通过该平台进行审核。纸质申报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负责存档备查。
五、申报时间
县、市两级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审核无误后,分别于2024年5月15日、5月25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