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钱洁 / 2024-03-21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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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准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有效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推动以信用评价为载体的商标代理行业监管工作取得新的突破,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我省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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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时间

试点期限1年,商标代理信用信息自2024年1月1日起已开始征集,7月1日,依据各地信用信息填报及相关数据收集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外公布。

二、试点内容

根据《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在我省设立且依法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含其在外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上述机构中已备案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

三、有关要求

1.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各企业高度重视,按有关要求完成填报工作。

2.系统审核反馈:年度发展报告填报系统不显示审核结果,企业可登录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统查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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