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3﹞40号)要求,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鼓励中央在鄂高校、科研院所和省内具有科研活动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参加试点。为更好推动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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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辖区内单位积极参加试点
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参加试点,并向辖区内的中央在鄂高校、科研院所和具有科研活动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广泛宣传动员,鼓励其参加试点。
二、指导辖区内试点单位制定工作方案
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管理部门指导辖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和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协助试点单位于2024年4月10日前将试点方案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三、加强跟踪服务
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管理部门于2024年4月10日前将辖区内的试点单位清单报送省科技厅,并根据《湖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督促指导其落实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切实推动改革工作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