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科发火〔2023〕3号)、《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以上孵化机构信息变更工作的通知》、《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武科规〔2023〕2号)、《江夏区众创孵化平台管理办法》(夏科经〔2023〕47号)和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众创空间相关管理文件要求,现对区级以上科技企业众创孵化平台信息变更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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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分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山西路创星汇科技园A栋468室
一、信息变更的范围
(一)名称变更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外品牌名称变更。经所在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审核并附原认定文件复印件、运营主体的申请(含具体情况说明)。
(二)场地面积变更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同一地址上,扩大或减少孵化面积超过原孵化面积20%的范围变更,变更后孵化面积内在孵企业数量相关条件需符合对应认定办法的要求。经所在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审核并附原认定文件复印件、运营主体的申请(含具体情况说明)、增减场地面积的证明材料(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变更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比、每千平米在孵企业数量、在孵企业清单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场地位置变更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增场地地址的,与原场地须在同一产业园区,且新增后孵化场地不超过3个楼栋;更换场地地址的,不支持跨辖区更换场地,更换后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量相关条件需符合对应认定办法的要求。经所在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审核并附原认定文件复印件、运营主体的申请(含具体情况说明)、变更场地后场地地址及面积、变更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比、每千平米在孵企业数量、在孵企业清单及营业执照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运营主体变更
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的工商登记名称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经所在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审核并附原认定文件复印件、运营主体的申请(含具体情况说明),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运营主体变更为另一企业法人主体的主体变更。经所在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审核并附原认定文件复印件,新运营主体的申请(含具体情况说明),原运营主体与新运营主体关联性证明材料或相关协议,新运营主体孵化场地,运营团队。在孵企业(与新主体的孵化协议及营业执照)、公共服务平台、投资资金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3.发生运营主体变更为另一企业法人主体且运营场地地址同时变更的,须重新进行认定(孵化器)或者备案(众创空间)。
二、工作要求
(一)名有关科技企业众创孵化平台的名称、面积范围、场地位置、运营主体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区科经部门报告。区科经局集中组织审核和实地核查后,对区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变更后符合区级认定(备案)标准的,作出变更处理;对国家级、省、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审核情况按照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创局相关要求进行报送。
(二)各有关科技企业众创孵化平台信息变更审核通过后,应按要求上报相关年报(半年报)数据,并积极参与年度绩效考评。
(三)请区内各有关科技企业众创孵化平台对重大事项变更材料出具单位公函,说明变更原因,并于2024年3月20日前将公函、信息变更汇总表及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至区科经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