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众创孵化平台整改的通知

钱洁 / 2024-01-23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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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武科规〔2023〕2号)、《江夏区众创孵化平台管理办法》(夏科经〔2023〕47号)的文件要求,我局对江夏区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发现武汉南健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绿创众创空间管理(武汉)有限公司经营单位,未按照《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场地租赁期应不少于5个年度,且申请认定时场地续租期应不少于3年。第三章第十三条 孵化器名称发生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等以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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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分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山西路创星汇科技园A栋468室

为了规范经营,责令武汉南健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绿创众创空间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按以上条款规定规范经营改正,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提交相关材料,我局负责组织专家依据《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组织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我局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体系。

如有疑问或异议,请与我局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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