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企业奖励补贴申报!黄冈罗田县服务业惠企纾困解难政策清单

钱洁 / 2024-01-11 1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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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罗田县服务业惠企纾困解难政策清单,整理如下, 罗田县服务业企业想了解奖励补贴政策如何申报?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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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行业政策 

1.支持企业注册设立。对在外地注册、黄冈经营的大企业分公司改设为子公司(含新设立子公司)(简称“分改子”),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并纳入统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制造业企业剥离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营销贸易、商务咨询、工程咨询、人力资源、创意设计、文化会展、第三方物流、文化旅游等内设机构,成立独立法人资质的服务业企业且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并纳入统计的(简称“主辅分离”),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推进混合所有制等方式推进物流运输、会计事务、民办学校、校车公司、劳务派遣、旅行社、社会办养老机构、物业服务、驾校、民营医院等企业整合,成立独立法人企业且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并纳入统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支持企业进规入库。对上一年度10月份之后注册成立,本年度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首次入统且连续2年在库、营业收入保持平稳增长的服务业企业每家奖励15万元,分两年兑现,进规当年奖励10万元,第二年奖励5万元。对上一年度三季度之前注册成立,本年度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首次入统且连续2年在库、营业收入保持平稳增长的服务业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分两年兑现,每年奖励5万元。企业享受注册设立奖励的不再享受进规入库奖。

3.支持企业稳规稳库。对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到50%的服务业企业(不含央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加强文旅体育市场主体与金融机构合作。各级文旅、体育部门建立健全重点文旅、体育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并定期更新,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健身场所等重点文旅体育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

6.支持文旅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7.支持旅行社拓展业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支持旅行社承接各级工会组织按规定在省内组织的劳模和职工疗养休养、春秋游等活动。除已有明确要求外,在符合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使用用途和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标准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前提下,旅行社开具的有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旅游服务发票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8.拓展旅游体育消费群体。推动各级工会使用工会经费办理“湖北职工惠旅年票”。2022年发放1500万元体育消费券,带动体育消费。《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发改服务〔2022〕113 号)

9.新评定为3A、4A、5A级景区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000万元。新评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研学旅行示范基地(营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新评定为省级或国家级产业示范区(基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对获得湖北旅游名镇、名村、名街称号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黄冈市十佳旅游民宿”,奖励1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丙级、乙级、甲级民宿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1A、2A、3A旅游厕所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成功创建3A、4A、5A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2万元、8万元、15万元。

10.落户我县的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企业营业期间“两税”实行先征后奖。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前3年和后3年分别按其缴纳“两税”地方所得部分的100%和50%给予奖励。

11.鼓励旅行社开拓旅游市场,积极组织“引客入罗”。

(1)在黄冈市以外开拓旅游市场,并设有独立资质的办事处,积极开展经营活动1年以上,经县文化和旅游局核实,按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县内旅行社年地接量、县外旅行社年送客量达1万人次(含)以上的,经县文化和旅游局核实,根据地接量(或送客量)人次数按超额累进方式给予奖励:对地接量(或送客量)在1万人次(含)和2万人次(含)之间的,按每人次1元给予奖励;对2万人次和3万人次(含)之间的部分,按每人次1.5元给予奖励;超过3万人次部分,按每人次2元给予奖励。

上述县内旅行社年地接量、县外旅行社年送客量两种情况,在罗田境内住宿的,经县文化和旅游局核实,按实际人数比照上述标准再次奖励。

12.对荣获全国文旅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从业人员,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荣获全省文旅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从业人员,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对荣获全市文旅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从业人员,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13.对在罗田旅行社、景区等旅游行业工作两年以上,通过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按初级、中级分别一次性给予0.2万元、0.5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各级各类导游员(讲解员)等赛事获奖的,按市级0.3万元、省级0.5万元给予奖励。

14.支持开发特色旅游商品。对市场主体自主研发且具有知识产权的旅游商品,在省级以上文旅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展销会)上获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15.鼓励市场主体或个人开发文创产品。对自主研发并批量加工生产富有罗田特色、便于携带、可供留念收藏或馈赠的旅游纪念品或文创产品(包括产品的设计、研制、工艺、包装等),参加省级以上文旅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文创产品大赛获奖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16.奖励旅游推文创作。经“罗田文化和旅游”官方公众号采用的原创首投稿件,按照每篇稿件200元的标准给予作者奖励;经县文化和旅游局向上推介至市、省、国家文旅官方平台的,按照每篇300元、500元、1000元给予奖励;发布后阅读量每增加1万人次的,增加奖励500元,单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阅读量统计从发稿之日起,截至10个自然日止。

17.奖励旅游摄影创作。经“罗田文化和旅游”官方公众号采用的原创首投照片,按照每张100元的标准给予作者奖励,每名作者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18.奖励旅游短视频创作。经“罗田文化和旅游”官方公众号采用的原创首投短视频,按照每条500元的标准给予作者奖励。发布后浏览量每增加1万人次的,增加奖励500元,单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阅读量统计从发稿之日起,截至10个自然日止。

19.奖励旅游广告投放。对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在地市一级机场、火车站等人流聚集区投放罗田旅游大型广告6个月以上的,奖励5000元;对在省会机场、火车站、中央商务区等人流聚集区投放罗田旅游大型广告6个月以上的,奖励1万元。对在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指中央、各省市区党委机关报刊网站和中央、各省市区广播电台、电视)投放罗田旅游广告的经营主体,按市级300元/条、省级500元/条、国家级2000元/条的标准给予奖励。《关于印发罗田县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罗政规〔2022〕3号)

20.“引客入鄂”奖励政策。一.申报奖励对象。在湖北省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的旅行社。二. 奖励项目及金额。奖励项目共分3项,奖励金额共计14000万元。(一)入鄂旅游包机(切位)奖,2700万元。(二)入鄂旅游包列(船)奖,6500万元。(三)接待省外团队游客增长量排名奖,4800万元。三.奖励标准。(一)飞机入鄂旅游奖1.包机入鄂旅游奖。旅行社以包机方式接待国(境)外、 省外团队游客入鄂旅游、游客均在湖北住宿2晚及以上,游览2个及以上A 级景区:(1)国(境)外航班包机入鄂: 每班奖励3万元,游客均在湖北住宿每增加1晚,额外奖励0.5万元。(2)国内航班包机入鄂: 每班奖励2万元,游客均在湖北住宿每增加1 晚,额外奖励0.5万元。2标准和总额并予以公布;同一奖励项目,根据旅行社申报奖励的时间顺序,奖励资金用完为止。(三)接待省外团队游客增长量排名奖1.旅行社2022、2023年度连续接待省外团队游客;2.按照旅行社2023年接待省外团队游客(团队游客均在湖 北住宿1 晚及以上、游览1个以上A 级景区,纳入统计)人天 数较2022年接待省外团队游客(团队游客均在湖北住宿1晚及以上,纳入统计)人天数的增长量排名;3.奖励金额,按照旅行社2023年接待省外团队游客(团队 游客均在湖北住宿1 晚及以上、游览1个以上A 级景区,纳入 统计)人次数较2022年接待省外团队游客(团队游客均在湖北 住 宿 1 晚及以上,纳入统计)人次数的增长量,以最高20元/人为标准,前100名给予最高10万-150万奖励。(1)排名1- 10名,最高奖励150万元(共1500万元);(2)排名11-30名,最高奖励100万元(共2000万元);(3)排名31-60名,最高奖励30万元(共900万元);(4)排名61- 100名,最高奖励10万(共400万元)。上述(一)(二)(三)项奖励项目中所指“接待省外团队游客人次数、人天数”,指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团队系统模块中填报的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接待省外团队游客数据。(鄂文旅发〔2023〕7号关于印发《2023年旅行社“引客入鄂”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普惠性政策

(一)税务政策

1.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6个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4.进一步减免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5.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主体范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6.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7.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优惠。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3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5%和10%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人社政策

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均可享受把握。参保企业按照2022年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按20%把握。中小微企业可按照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把握。大力推广稳岗返还“免申即享”,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2.技能提升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3.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对按规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以中级工为培养目标的,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标准给予补贴,以高级工及以上为培养目标的,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企业新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九类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4.常态化开展保用工促就业行动。对接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用工需求,建立用工保障清单并动态更新,建立服务专员制度,对缺工50人以上的企业,“一企一策”提升精准服务效率。对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赴外招聘活动的企业,按照市外省内每次1000元、省外每次3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此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5.建立用工奖励制度。企业按规定吸纳脱贫人口,或企业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区、村组、企业在职员工等机构和个人为企业介绍劳动者,对介绍非罗田县户籍劳动者初次在我县企业就业(无我县参保及就业登记信息),或介绍罗田县户籍外出务工劳动者返回我县企业就业(无上年度我县参保记录),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普工500元/人,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初级1000元/人、中级1500元/人、高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相关机构和个人奖励。此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6.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由最高2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指贷款利率在LPR利率基础上减去150个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150bp是1.5%。)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其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7.开通非公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行“绿色通道”,从申报、评审、发证提供“一站式”服务。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并在罗田县参保六个月的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以参加我县的非公企业中、初级职称评审;硕士或双学位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当年、本科1年、专科3年均可参加初级职称评审,硕士或双学位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3年、本科5年、专科7年均可参加中级职称评审。

8.支持稳岗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1000 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9.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对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政策依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 (2010 年5 月27 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07 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社发(2017) 102 号)。

(三)金融政策

1.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经双方平等协商,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及时调整信贷管理系统,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完善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相关尽职免责规定。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对于缺乏部分材料的贷款延期申请可“容缺办理”,事后补齐,提高小微企业办理贷款延期的便利度。(《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2〕252号)

2.地方法人机构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计划。从2022年1季度开始,按季度对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奖励,鼓励地方法人机构加大支持对普惠小微对象的支持为度,降低融资成本。(《关于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344号)(该项政策到2023年6月30日)

3.信贷风险补偿金政策:通过政银合作方式,以黄冈市信贷风险补偿金作为增信措施,银行为符合条件的、抵(质)押物不足且不能提供足额反担保措施,纳入产业链白名单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利率不高于5.5%,担保费率不高于0.5%,政策继续执行到2024年12月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信贷风险补偿金支持重点企业融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4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

4.首贷户贴息。“首贷户”是指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同一借款合同的第一次放款)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发放的“首贷户”贷款,市县财政给予贴息,一般贴息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贴息),财政直接给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各地实际贴息金额的50%给予奖补。(《关于印发〈湖北省稳市场省级财政金融五项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武银〔2023〕4号)(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首贷户贴息政策调整至2023年12月31日)

5.加大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准公共定位,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进一步降低担保门槛和担保费率,将融资担保费率控制在1%以下。严格落实信贷风险补偿金“白名单”制度,对经营正常、发展前景较好的、抵(质)押物不足且不能提供足够反担保措施的产业链企业融资提供风险补偿增信支持,合作银行及专营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贷尽贷、应担尽担,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利率不高于5.5%,担保费率不高于0.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支持工业企业降本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13号)

6.企业上市奖励政策。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IPO)的本地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总计400万元;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我县本地企业,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资金奖励;对买壳或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且承诺10年内不迁出的优质境内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资金奖励;将注册地和总部迁至黄冈的境内上市公司且承诺10年内不迁出的优质境内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资金奖励。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本地企业,按照基础层挂牌和创新层挂牌两个阶段,分别给与40万元、60万元资金奖励。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再融资的本地上市公司或新三板企业按照募集资金投资我县额度的2‰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再融资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黄冈市激励企业上市政策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18号)对在武汉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奖励3万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罗政发〔2017〕7号 )

7.推广“三分钟申贷、零人工干预、 一秒钟放款"的“301”全线上纯信用快速贷款模式。鼓励银行适度让利,市县加强贴息支持,贴息后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贷户利率不超过 4.35%,省财政按照各地贴息金额的 50%给予补助。

8.按照《黄冈市企业融资纾困“白名单”管理办法》,对“白名单”内种养殖、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旅企业及其他企业的普惠小微贷款给予贷款额度 0.5%的贴息通过再贷款再贴现带动的中小微企业科创、碳减排、煤炭清洁利用、交通物流贷款,给予贷款额度 1%贴息。单户不超过5 万元,贴息时间以黄政办发[2022]20号为准。

9.支持建立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融资奖补激励机制,对于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并通过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的核心实体企业,对其年促成贷款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按实际促成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供应链核心企业签发的供应链票据,按照签发量的0.2%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

(四)财政政策

1.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对四类小微企业的报价按比例上限进行扣除。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留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比例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审。《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6号)

2.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我县国企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认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个体工商户条例》予以确定。对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租赁合同已约定租金减免的,约定幅度与优惠政策(年租金8.33%),按照“就高不就低”协商减租,不重复减租。(《罗田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的通知》罗国资〔2023〕4号)

(五)公积金政策

1.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国发〔2022〕12号)

2.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进城落户人员、个体工商户、自有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建筑工人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推进武汉城市圈住房公积金同城化发展,深化与九江市住房公积金“跨区跨江合作”,实现互认互贷。(黄建发〔2022〕22 号)

3、延长减免职工逾期贷款利息政策时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精神,因新冠疫情影响,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不纳入征信逾期记录,政策执行时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黄房金〔2023〕7 号)

4、基本公共服务人员支持政策。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试点实施方案》(黄政办函〔2022〕29号)要求,我市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通过先租后售方式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租赁期内,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黄房金〔2023〕7 号)

5、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黄房金〔2023〕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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