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丰县促进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钱洁 / 2023-11-06 1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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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咸丰县促进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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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促进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版)

为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立足大生态,构建大交通,发展大旅游,打造大产业”四大举措,扎实推进全县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发挥文化赋能和旅游拉动作用,加快旅游产业复苏重振,推进我县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县创建步伐,建成全国知名旅游休闲度假目的地,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旅游市场营销奖

(一)全年累计组织县外游客达到1000人以上,游览县内1个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的,按10元/人标准奖励给旅行社,游览县内两个以上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的,按20元/人奖励给旅行社。

(二)全年累计组织县外游客达到3000人或单团达到500人,游览县内一个收费景区的,按5元/人的标准奖励给旅行社。

(三)全年累计组织县外研学团队达到1000人或单团达到200人,在县内研学基地开展活动且住宿一晚(含)以上的,按10元/人的标准奖励给旅行社。

(四)对旅行社组织州外游客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落地恩施火车站、咸丰火车站,同一车次团队达到200人,游览咸丰县内1个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的给予1万元现金奖励;200人以上的,每超过100人增加0.5万元现金奖励。

(五)对旅行社组织州外游客乘坐飞机落地恩施机场、黔江机场,同一班次团队达到25人及以上,游览咸丰县内1个以上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的给予旅行社50元/人现金奖励。

(六)旅行社、自驾协会单次组织州外汽车大团或自驾团达到300人,游览县内1个以上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七)企业团建、会议、商务活动单次规模达到100人,游览县内1个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每增加100人增加0.3万元奖励。

(八)旅行社在旅游淡季(1月1日—6月15日,10月8日—12月31日),输送游客达8000人以上,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补。

以上(一)至(八)的政策不重复奖励。

(九)全年累计达到5000人以上,游览县内1个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的,再按排名分别给予旅行社第一名20万元,第二名15万元,第三名10万元,第四名至第十名各5万元奖励(研学游人次不计入本奖项)。

(十)县内旅游景区、旅行社自发到州外举办旅游推介会,邀请当地(会议地)文旅主管部门、10家以上当地(州外)官方媒体、30家以上当地(州外)组团旅行社参加的,对举办推介会的企业,按照每场2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按企业申报顺序,全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一)对文旅企业在州外投放咸丰县旅游广告(含线上、线下),并冠以咸丰县整体形象宣传口号,投放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按一事一议给予适当奖励。

二、文旅品牌创建奖

(一)对新创建为国家AAA、AAAA、AAAAA旅游景区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对县内新评定为AAA、AAAA、AAAAA社的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成功创建为湖北旅游名店、湖北旅游名街、湖北旅游名村湖北旅游名镇的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对县外2A级以上(含)旅行社来咸新设分公司的,由县国投公司负责在咸丰火车站提供1个不超过100平米面积的门店,按签订租赁协议先后顺序对前五家予以最高“一补三免”阶梯奖补(即在前三年内,旅行社开展地接业务当年累计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首年2万元一次性装修补贴;给予首年2万元一次性装修补贴及前三年房租减半;给予首年2万元一次性装修补贴及前三年房租全免补助)。

(五)对州级以上十佳旅行社、十佳导游(讲解员)、十佳旅游饭店、十佳景区、十佳民宿获奖者,给予0.5万元奖励。

三、旅游住宿业态奖

优化旅游住宿设施的档次结构和功能结构,打造多样化、个性化住宿产品。支持发展星级酒店,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级酒店,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发展等级民宿,对新开发的旅游民宿,根据投资金额大小按照一事一议给予适当奖补;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四、旅游商品研发奖

(一)鼓励市场主体开发特色旅游商品,丰富旅游商品类型。通过举办旅游商品大赛、参展评选、质量等级认定等方式,推动旅游商品大众化和效益化。对在国家、省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不重复奖励。

(二)鼓励旅游购物店入驻游客集散中心或AAAA级以上景区,咸丰本地注册登记,营业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店内以销售本地旅游商品为主的企业,按一事一议予以适当奖补。

五、文旅从业队伍建设奖

(一)对取得中、高级导游资格并在县内签订服务协议1年的奖励0.5万元、1万元;对取得初级导游证并在县内签订服务协议1年的奖励0.1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文旅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导游员、讲解员,给予1万元奖励。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此前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咸丰县文化和旅游局制定奖励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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