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等 8 单位关于开展 2023 年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23]577 号)(以下简称《申报通知》)、《商务部等 8 单位关于印发<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的通知》( 以下简称《规范》) 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工作,积极向省商务厅、商务部推荐我市优秀企业申报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我局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2023 年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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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高的供应链管理能力,较完善的供应链管理制度,较强的供应链人才力量,建有业内较大影响的供应链平台,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 注册地在武汉市。
(三)已获批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称号的企业无需再次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2023 年 10月 13 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和《规范》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填写《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企业申报书》( 见附件 ),式3 份交至各市商务局流通体系建设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WJ3201@126.com。( 文件名格式:所属区+企业名称+申报类别)(二)推荐上报 (2023 年10月17日前)。市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准备齐全、符合商务部格式要求的企业,由市商务局确定为 2023 年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拟推荐名单并报省商务厅
二、其他事项
(一)请各相关部门、各区商务部门加大示范申报工作宣传力度,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示范企业。
(二)根据《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免申即享”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对 2023 年获批商务部“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称号的,市级财政将给予每个企业 100 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请各企业高度重视此次申 报工作,按照商务部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
附件: 1. 商务部等 8 单位关于开展 2023 年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商流通函[2023]577号)
2.商务部等 8 单位关于印发《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的通知(商流通函[2022]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