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工信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转发你们,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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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 %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BU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10月10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和《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见附件1),加盖公章后10月11日前报所在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三、市经信局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上报的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10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的名单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向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签署承诺书。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见附件2)及时提交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汇总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