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及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3〕260号)和《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及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依据《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市经信局在全市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及复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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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工作
请各区经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并对申报企业和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出具审查推荐意见。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在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突出成果,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全市拟推荐5家企业呈报省经信厅。
二、复核评价工作
(一)复核评价范围为2020年认定及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见附件2)。
(二)请所辖区经信部门组织相关企业做好评价材料填报工作,并提供必需的附件及证明材料。有关数据指标截至2022年底,其中财务数据按照已审计的2022年会计报表填写。发生更名或重组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请提供名称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依据《管理办法》,复核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将被公告撤销称号并摘牌。
三、其他事项
请各区信部门于2023年10月16日前将申请认定企业汇总表及申报材料(推荐函一份,附件3、4纸质版一式四份、WORD/EXCEL格式电子版光盘一份)、复核评价材料(推荐函一份,附件5纸质版一式三份、WORD/EXCEL格式电子版光盘一份,附件6、7电子版)报送市经信局数字经济处,电子版同步发至280877317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