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政策文件解读、温州企业信用修复步骤材料整理,一起来看一下具体细则内容吧。
企业信用修复中心金经理:18655187836
一、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第①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wuyuan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作出决定或者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第六条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七条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三)(四)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除外。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或者停止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
第十二条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修复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在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标注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和dang中央、国wuyuan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予以处理。
严禁在信用修复管理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施信用修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温州企业信用修复相关新闻
8·8诚信日
8月8日,是我市第二十二个“8·8诚信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和温州市发改委签署信用修复结果互认备忘录,率全省之先实现信用修复两网联办。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后,修复结果将同时推送信用温州、信用中国,完成全部官方网站的不良失信修复,有效解决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多头跑、多次跑的问题。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dang委书记、局长王丹在温州市第22个“8·8诚信日”主题大会上,作了探索推进信用修复结果互认专题发言。王丹局长介绍了近年来温州市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一、多维画像,全面公示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互联网+监管”平台等渠道,全量归集并公示经营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司法公示、约束惩戒、年报等各类信息,对经营主体形成“全景多维画像”,有效解决信用信息的分散化、碎片化问题。目前已完成全市130余万户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
二、分类监管,失信约束
推广应用信用风险模型,根据经营主体不同信用状况,对其进行分类分级监管,对于风险等级高、失信黑名单、重点监管对象、信用评分低的经营主体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实现精准有效监管。全市已在20个领域实施分类监管,信用规则应用率超98%。并建立失信约束惩戒制度,印发《温州市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清单和措施清单》,明确失信行为惩戒事项,让经营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加强服务,推进修复
开展信用预警服务,今年以来通过“浙江企业在线”精准推送预警信息30余万条,引导企业强化信用管理,避免失信受罚。同时推进信用修复机制建设,开发“信用修复一件事”办理系统,实现信用修复全流程在线办理,切实帮助失信主体重塑信用再出发。其中,市监部门已帮助全市1万余家失信主体完成线上信用修复。
8·8诚信日
温州市信用修复“两网联办”新模式
搭建联办平台,数字赋能一端申请
加强公示信息交互共享,整合信用温州“信用修复一件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信用修复模块,通过“一端申请、结果互认、两网联办”的方式,推进全市38个部门和14个县市区的信用修复结果互认互通。
完善修复标准,制度赋能一体推进
建立“通用+专业”修复标准体系,解决平台间修复标准不一的问题。并且统一信用修复互认文书模板,同时适用多个部门及不同平台,推动数据流转减负增效,推进信用修复程序标准化、规范化。
优化帮扶纾困,服务赋能一呼即应
建立信用修复联合服务机制,开通咨询服务专窗专线,引导企业快速便捷完成信用修复。联合开展信用修复助企暖信活动,应用信用修复AI智能外呼服务,提醒失信经营主体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提升全市信用水平。
下步,“信用修复一件事”改革专班将协调相关执法部门,根据《关于建立信用修复结果互认机制的工作备忘录》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现信用修复结果互认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