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dang的20大和XJP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dang代会决策部署,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科技强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
(一)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加强“育小”。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导向作用,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到应评尽评。鼓励“登高”。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推动“升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将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作为规模以上企业培育对象,加强科技、金融、财税方面的帮扶、指导、服务。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通过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规的科技型企业,按现行政策给予奖励。争取到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4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800家,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达到350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责任单位: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
(二)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首次通过市级研发机构备案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按照现行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定期对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优秀的给予奖补支持,对不合格的予以整改、淘汰。支持龙头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为产业内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创新服务,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争取到2025年,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达到20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70%。(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各区)
(三)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联合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等产学研合作。健全政产学研金服用转化体系,探索“合同科研”“订单式”“定制式”等产学研新模式。对企业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给予5%补助zui高50万元。支持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劵,购买研发服务。(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区)
(四)支持企业做优做强。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十百千万”行动,面向科技企业成长全周期的特点,搭建能级跃升、量质并举的企业成长培育阶梯,培育一批“瞪羚”“独角兽”“驼鹿”等科创“新物种”企业。引导企业围绕细分市场进一步做专、做精、做强,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对全市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年产值过亿元的企业,其年高新技术产值增速或增量各前5位的给予产值进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20万元,产值增速、增幅不重复奖励。争取到2025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23%。(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各区)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五)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纳入研发投入统计年新增研发投入超过100万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3%给予补贴zui高30万元。对纳入研发投入统计年新增研发投入超过50万的其他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2%给予补贴zui高20万元。企业前一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不列入补贴范围。将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作为企业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补助资金、创新平台的重要条件,每年发布研发投入十强企业,优先推荐研发投入高的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争取到2025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GDP的比重达到2.2%以上。(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各区)
(六)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聚焦“157”产业集群发展需求,每年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50项以上,其中由企业牵头或参与的技术创新项目比例不低于90%。推行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赛马选人”机制,科学凝练攻关选题,支持企业加快突破一批产业“卡脖子”关键技术、装备和产品。对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揭榜挂帅”项目、“尖刀”技术攻关的企业,按照年度实际到位项目资金的给予配套支持。争取到2025年,牵头实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60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150项。(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区)
(七)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支持企业加大创新资源要素投入,开展高水平发明创造,培育高价值专利。构建高价值运营体系,加强专利保护,助力企业稳步发展,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知识产权服务。对获得国家、省科学进步奖给予配套奖励。争取到2025年,全市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8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
(八)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的场景应用。综合发挥政府补贴、价格支持、市场培育、需求创造等多种措施,带动企业聚焦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产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民生服务等公共领域的应用推广,加强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设备等实行首购或订购制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
三、进一步引导创新人才向企业集聚
(九)支持企业引进培养科技人才。鼓励企业设立科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对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柔性引进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才担任企业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顾问等职务的,经年度绩效评价后,按照企业支付专家教授报酬金额的10%择优给予补贴,zui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培养一批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实施“人才强企工程”,支持企业加快引进科技人才,对新引进到企业的不同层次人才,连续三年按月给予700-4000元补贴。支持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争取到202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人员总数实现翻倍,突破7000人。(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各区)
(十)加快引进高层次创新团队。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专项,支持高校院所科研团队携科技成果在我市企业转化、产业化。鼓励企业允许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支持高校院所创新团队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符合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梧桐计划”的,按现行政策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各区)
(十一)改革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健全创新人才引用育留机制,编制“高精尖缺”重点人才引进清单,壮大“人才服务联盟”,用好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推广使用“鄂州人才码”。探索高层次人才寻访与对接机制,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支持青年人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由4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达到50%以上。每年评选产业领军人才,每名人才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责任单位:各区)
(十二)鼓励企业设置科技工作专员。支持企业安排一名专人负责科技统计、项目管理等工作,提高企业科技管理水平。对按照要求完成研发投入数据填报等工作的科技工作专员,根据年终绩效考核情况,给予1000-3000元的工作补贴,对虚报、瞒报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各区)
四、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创业
(十三)支持科技园区提档升级。实施“以创促建”专项行动,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支持滨江科技新区与花湖开发区共建省级高新区,争创国家ji高新区。根据各地资源禀赋、产业特征和主体功能区定位,推进“一区一园”、“一区多园”、“一园一专业”特色科技创新园区建设,打造特色化、差异化、错位发展的创新型产业集群、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其上年度孵化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给予奖励,每新增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万元zui高20万元。(牵头单位:各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十四)加快离岸科创中心建设。强化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研发试验、科技孵化、科技成果转化、招商引智、科技金融等功能,为入驻的企业、科研机构、孵化项目和科技人才等提供高质量服务。对建有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在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设立研发机构的,按不超过400、200平方米的优惠面积,由市财政补贴三分之二租金,补贴期为五年。(牵头单位:市昌达集团、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五)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每年举办鄂州市创新创业大赛,搭建产业与资本的对接平台。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按照大赛奖励金额给予一比一配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在各级各类获奖只奖励一次。支持获奖企业优先承担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区)
(十六)强化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组织实施科技金融服务“滴灌行动”升级版,构建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创业投资基金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各类投资基金,增加长期投资资本供给。精准对接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型企业金融需求,常态化开展科技创新项目融资路演、银企对接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
五、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环境
(十七)改进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落实企业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接单位使用等政策,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的财务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和经费监督检查的过程管理,提高监督检查的效率。进一步精简科研领域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减少申报资料,除有涉密要求外,全面实现线上通办。建立减轻企业科研人员负担的长效机制,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一般不开展项目中期评估、过程检查,保障科研人员把主要时间投入到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中。(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区)
(十八)优化科技创新税收服务。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所得税收减免、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应享尽享”。允许企业委托外部研发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出资给非营利高校院所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照发生额在税前100%加计扣除。(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
(十九)强化激励创新的优惠政策。对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及厂房发展研发设计、检测检验、信息服务等创新活动,工业用地不改变用途、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工业用地建设的地下空间不收取相应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鼓励各区对经认定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承担单位,按其新增产值、财政贡献给予一定比例扶持,专项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新产品研发。(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加强对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财政科技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到2025年,市本级、各区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例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完善科技创新考核机制。将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研发活动企业占比等纳入各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对年度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技术合同成交额等单项指标排名前三位的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工作排名靠后的区进行工作约谈。(牵头单位:市督考办、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