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dang的20大和省第十二次dang代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有关部署,落实省政府、孝感市政府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有关安排,抢抓经济恢复重要窗口期,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打通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存在的堵点痛点难点,推动全市经济稳健发展,制定以下落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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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2023年全市各项贷款新增55亿元,高于全省贷款目标增速,与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相匹配。鼓励银行适度让利,地方财政对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贷户按实际贷款金额一年期LPR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同时积极争取省奖补政策支持。鼓励直接融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对在沪深京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含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四板股份制板、四板科技板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6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资金70%投入本市实体经济的,投资达到2亿元的奖励50万元,超过2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zui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以上奖励政策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注册dizhi不从应城市迁出、不减少注册资金、不改变在应城市的纳税义务。推广“三分钟申贷、零人工干预、一秒钟放款”的“301”全线上纯信用快速贷款模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应城市支行、市银保监组)
二、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设立800万元市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鼓励和支持政府性基金公司与省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合作,为全市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服务。积极争取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补资金,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直接补偿机制。持续落实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四补”机制,根据《湖北省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阶段性免收担保费。用好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提升服务小微市场主体、“三农”等实体经济的融资增信实力。积极争取省纾困基金支持,设立和扩大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困难行业纾困基金政策覆盖范围。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预算总额的40%以上给中小企业。全面推进“政采贷”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无担保、无抵押”线上线下融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人行应城市支行)
三、加强土地供给保障
强化资源要素配置统筹,鼓励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再利用的方式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可通过零地技改等方式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厂房及配套设施、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容积率不设上限,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新出让地块竞买保证金不低于起始价的10%,土地出让价款可以在一年内分期缴纳,首期缴纳50%以上,余款在约定期限内缴纳不计利息,土地出让价款缴纳50%以上的,可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计登记。实施“净地”供应和“预公告”制度。深化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共享,企业免费享受评价成果。推行“五证同发”改革。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支持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
四、支持稳岗就业创业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未就业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其单位缴费部分zui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给予zui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分别给予2000元和5000元的创业补贴;各类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按规定对个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进行贷款贴息,贴息后贷款平均利率控制在2.5%以内。(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应城市支行)
五、激发企业创新能力
加大国家和省级科技专项资金争取力度,全面落实我市科技创新奖励政策,对牵头承担在应城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该项目国家拨付经费的50%,配套给予zui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补贴。加快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围绕“卡脖子”和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组织实施科技攻关项目,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申报成功的企业奖励25万元,重新认定成功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连续两年纳入国家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万元,入库年度不重复计算,单个企业可重复获奖)。加大省级科技创新券争取力度,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加快发展,鼓励企业研发创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赋能市场主体数字化发展
积极争取省级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实施数字产业培优、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等工程。支持中小微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加快推进应城数字经济突破性发展。对由工信部相关行业组织认定的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市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数字龙头企业,在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的基础上,由属地财政再给予2年的房租、水电补助,每年补助zui高不超100万元。鼓励引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骨干企业,对落户我市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终端等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保持政府投资强度
紧盯中央、省投资政策,抢抓政策调整机遇,加大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环保、社会民生、新基建等领域项目谋划力度,2023年全市争取中省资金16亿元以上(含政策性金融工具),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继续落实重大项目策划储备和资金争取联席会议机制,深度谋划一批项目,加强政策、项目、资金“三个对接”,争取更多项目进入国家、省“盘子”;继续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经费,支持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一系列前期工作;继续落实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争取更大力度投资。在财政承受能力空间内,精心谋划PPP项目,积极争取省级对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当年新入库PPP项目和落地PPP项目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八、鼓励中小企业加大投资
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通过设备补贴、示范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项目投资力度。积极争取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获批国家ji、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工业技改补助,总投资门槛由2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取消设备投资下限,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的8%给予zui高1000万元补贴。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但未入选中省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国家ji、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及总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国家ji、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地方技改补助,取消设备投资下限,地方财政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8%比例,以竞争性分配方式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上限100万元。对获批湖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九、激活市场消费氛围
2023年继续落实省分批次投放消费券政策,推动超市、商场、餐饮消费满减优惠,带动家电和电子产品购置,加速释放消费需求。继续执行繁荣夜间经济政策,政策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组织1—2家有实力的餐饮企业代表我市参加楚菜博览会创作展示楚菜名宴、厨艺比赛活动,对参加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每家1万元补贴。(加强“小进限”企业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新进入的大个体户奖励1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发挥会展平台招引作用
2023年对在我市举办天数(不含布撤展时间)3天以上、规模在25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览项目,积极争取省级财政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00元的奖励。对新引进规模在500个标准展位以上,且其主办、承办单位的注册地不在应城的展览及对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展出展位数占总展位数的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地方财政再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额外奖励。对参加食博会、消博会、电博会、农博会等重要展会的我市企业,给予每次每家企业一个标准展位1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延续汽车促消费活动
坚持“需求拉动先行、供需双侧发力”,贯彻落实全省促汽车消费专项政策,进一步加大汽车促消费力度。对政策实施期内应城市居民购买的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商用车并申请车贷的个人消费者,按其实际车贷金额,给予年利率1.5%的一次性贴息补助,单车zui高贴息补助不超过3000元,支持对二手车经销商融资贷款给予适当贴息,积极争取省级补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二、支持“走出去”和“引进来”
积极参加省“百团千企走出去拓市场抓订单”活动,组团赴境内外开展招商引资、经贸洽谈活动,积极推介应城营商环境。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对外贸企业参加的境内外重点展会,展位费在中央、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再给予支持金额的20%的比例支持,补助总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展位费用金额。对未能获得国家、省级资金支持的广交会、进博会、服贸会、投洽会和中博会等投资贸易活动的参展企业,按企业实际缴纳展位费的30%给予补助。对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自主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在中央、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再给予支持金额 30%的比例支持,单个企业每年zui高限额30万元。对企业取得欧盟CE、美国FDA等国际市场准入性质的产品认证或检测,在中央、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再给予支持金额20%的比例支持,单个企业每年zui高补贴1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国家ji、省级自主出口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跨境电商在线交易,年进出口在线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实际交易额2%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年资金扶持不超过200万元。探索实行出口退税“即出即退”,加快海外公共仓建设。鼓励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招商,并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三、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实施个人购房补贴政策,加强金融政策支持,落实公积金政策。继续执行建设建筑业强市的支持政策。制定出台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措施。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聚焦“三稳三保”目标,加快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细化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财政支持政策,在应城主城区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后,由市政府按照1.5万元/套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补贴;运营期间按照1000元/套/年的标准予以5年补贴;运营期间贷款贴息按照每年应支付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利息的30%,予以不超过5年的贴息补助。大力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对应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红线内的项目投资,按本级财政投入的30%予以奖补。制定出台应城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财政奖补政策。(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城办事处、人行应城支行)
十四、支持交通物流业发展
积极争取省级供应链物流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供应链物流体系通道、枢纽体系和平台建设。争取省高速公路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5%基本优惠加9折通行费优惠。争取省级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规上公路货运、多式联运企业和货运代理企业不高于10万元,对排位靠前的公路货运企业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设立应城城区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池,支持公交事业发展。(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五、支持旅游业“引客入应”
建立综合考评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行分档奖励,对注册地在应城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的旅行社,以火车专列、包车等形式,组织市外游客来应旅游,在本市住宿1晚或1晚以上、游览2处或2处以上A级旅游景区,按单团给予奖励。根据旅行社2023年度接待市外团队游客总量综合排名,对排名前3位的旅行社,一次性奖补5万元;根据旅行社2023年度接待市外团队游客增长量综合排名,对排名前5位的旅行社,一次性奖补3万元。(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六、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认真落实制造业企业缓缴税费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2023年,继续落实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参保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在原用地范围增加厂房及配套设施、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容积率不设上限,不增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新建多层标准厂房容积率达1.2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yi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2023年,市内行政事业单位对承租其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2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国有企业和享受财政补助的创业创新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孵化机构,对承租其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3月底前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并免收滞纳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相关措施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资金落实除已有明确资金渠道的,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