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区〔2019〕116号)精神和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鄂科技通〔2020〕36号)相关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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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具备《关于促进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包括基本信息表、省级大学科技园建设方案、相关佐证材料、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
2.申报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应向所在市(州)或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3.各地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省级大学科技园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及择优推荐。
请各地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于2023年8月20日前,将推荐函、实地核查表及申报材料(一式2份)报送至省科技厅成果与区域处及省教育厅科技处,上述材料电子版及扫描件同时发送至指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