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武汉经开区企业奖励补贴政策及奖补项目认定申报条件整理汇编,如果武汉经开区企业想要申报文中所提及的奖补扶持项目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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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汉经开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奖励优惠政策
1、武汉经开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落户奖励优惠
新落户武汉经开区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Ⅰ类知识产权),正常开展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按照企业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50%,给予zui高6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并分三年,每年分别按企业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zui高不超过80元/平米/月)的100%、50%、50%,给予200平米以内的房租补贴。
2、武汉经开区科技“小巨人”及专精特新小巨人奖励
武汉经开区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其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湖北省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武汉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武汉经开区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财政奖励20万元的基础上,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配套奖励。武汉经开区对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财政奖励5万元的基础上,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4、武汉经开区“小进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奖励
武汉经开区在给予科技“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基础上,对首次进规的科技“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两年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连续三年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晋为独角兽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本条政策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独角兽企业。
5、武汉经开区外地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落户奖励
武汉经开区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武汉经开区,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武汉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财政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武汉经开区对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下的企业分两年按每年30万元给予奖励。
(二)武汉经开区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奖励
1、武汉经开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
武汉经开区对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含),且履行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填报义务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支持;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上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以上的部分,按照3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奖励金额zui高不超过500万元。
2、武汉经开区企业核心技术攻关奖励
武汉经开区聚焦汽车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生命健康等3+N产业领域,支持企业自主实施或联合外部创新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获得国家、湖北省、武汉市立项的“卡脖子”技术、“揭榜挂帅”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分年度按照国拨、省拨、市拨经费的1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总额zui高不超过4500万元。
(三)武汉经开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
武汉经开区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在区内转移转化,按实际成交额的20%对承接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总额zui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年技术合同认定金额(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达到50万元、500万元、5000万元的区内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在我区技术合同登记站年合同登记额超过1亿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
(四)武汉经开区大力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业
1、武汉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产业园、民营工业园和村集体工业园奖励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产业园、民营工业园和村集体工业园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引进、孵化、培育一批高质量科技型企业。对双创孵化载体、科技产业园、民营工业园和村集体工业园引进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培育的入驻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引进或首次认定1家,给予载体或园区10万元奖励。
2、武汉经开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武汉经开区对新落户武汉经开区并且首年在区内有服务业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登记备案,分两年给予1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辅导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国家、省、市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中介机构进行奖励,每辅导(通过)新认定1家,给予3万元奖励;每辅导(通过)重新认定1家,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五)武汉经开区“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招投标奖励
武汉经开区支持高成长科技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鼓励“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参与武汉市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合同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按交易额的5%对中标企业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zui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武汉经开区加强企业主体创新平台建设
1、武汉经开区汽车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生命健康等3+N产业领域奖励
武汉经开区支持国内外骨干企业(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建设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开展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对经论证备案的研发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30%分期给予支持,主要用于建设或租赁场地、购置设备、引进人才、研发投入等,单个机构累计支持zui高不超过1亿元。
2、武汉经开区企业设立专职研发团队和研发部门奖励
武汉经开区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规上工业企业研发平台全覆盖行动,支持企业专职研发团队和研发部门。
企业新设立专职研发部门,研发团队不少于10人,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且总额不低于50万元,经登记备案,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4.武汉经开区国家、省、市级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奖励
武汉经开区对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等10类平台,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湖北实验室、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等8类平台,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湖北省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武汉市级研发平台,按照市拨经费的200%给予配套奖励,zui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国家部委、省级、市级部门考核获得优秀档次的科技创新平台(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湖北省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分别按省级、市级考核奖励计算),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七)武汉经开区支持双创孵化载体建设发展
1、武汉经开区双创孵化载体租赁装修奖励补贴
武汉经开区鼓励使用和租赁闲置厂房及楼宇建设双创孵化载体,经登记备案,按照实际装修改造费用的50%,分三年给予双创孵化载体装修补贴,单个载体补贴金额zui高不超过500万元。
武汉经开区支持双创孵化载体培育和集聚优质科技型企业,对入驻双创孵化载体的在孵企业,按照实际租金(zui高不超过80元/平米/月)的50%,给予200平米以内的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房租补贴期限zui高不超过3年。
3、武汉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奖励
武汉经开区开展年度考核。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达到优秀、良好和合格的,zui高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运营奖励。众创空间年度考核达到优秀、良好和合格的,zui高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运营奖励。单个载体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4、武汉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认定奖励
武汉经开区鼓励双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备案和省、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5、武汉经开区双创孵化载体企业“瞪羚企业”认定及挂牌经理
武汉经开区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按照10万元/家的标准奖励载体;在“新三板”挂牌的,按照15万元/家的标准奖励载体;在主板(含国外)、创业板上市、“科创板”注册的,按照100万元/家的标准奖励载体;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按照200万元/家的标准奖励载体。
(八)武汉经开区加快建设成果转化类创新平台
1、武汉经开区高校科研院所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扶持
武汉经开区充分发挥企业、高校院所、政府等多方积极性,建设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市场运行、现代管理、开放共享机制。支持国家重点大学、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在武汉经开区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按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一事一议”的方式,在项目落户(建设或租赁场地)、购置设备、引进人才、研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人才(团队)持股,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平台和社会资本等多方参股的股权结构。
2、武汉经开区龙头企业牵头奖励
武汉经开区鼓励区内龙头企业牵头成立高水平行业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一次性给予1亿元奖励。
(九)武汉经开区推进院士专家引领高端产业发展
1、武汉经开区高端产业领域院士专家项目落户奖励
武汉经开区围绕汽车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生命健康等高端产业领域,大力实施院士专家引领高端产业发展行动。对落户武汉经开区的院士专家项目,经论证评估,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zui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支持。其中,在项目落地当年给予zui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落地奖励,用于建设或租赁场地、购置设备、引进人才、研发投入等。
2、武汉经开区院士专家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合作奖励
武汉经开区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产业园引进院士专家开展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合作,对新获批的武汉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市级财政奖励30万元的基础上,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配套奖励。
(十)武汉经开区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发展
1、武汉经开区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建设奖励
武汉经开区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围绕汽车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等3+N产业领域,在区内创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实验室筹备申报建设期间,给予重点实验室(筹建)zui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成功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后,一次性给予实验室1亿元奖励。
2、武汉经开区高校科研 院所提升科研能力奖励
武汉经开区支持区内高校、科研院所提升科研能力,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地方产业发展实际,开展科学前沿探索性和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每年给予每家单位3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十一)武汉经开区企业引进和培养研发技术骨干人才奖励
鼓励科技型企业引进和培养研发技术骨干人才,企业设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且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0万元(含),经企业举荐,对同是专利第①发明人(仅限发明专利)的研发团队技术骨干(zui多限2名),按照其在举荐单位任职应纳税所得额的2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zui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二)武汉经开区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创新项目
1、武汉经开区牵头或参与重大项目、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奖励
武汉经开区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承担国家、省、市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分年度分别按照国拨经费的100%、省拨经费的70%、市拨经费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国拨经费配套zui高不超过1000万元、省拨或市拨经费配套zui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区内主持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市拨经费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十三)武汉经开区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武汉经开区对获得银行科技信贷、科技保险产品融资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实际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的10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zui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照所获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zui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四)武汉经开区推动产业创新联盟发展
1、武汉经开区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创新创业联盟奖励
支持区内龙头企业(设有国家级研发机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牵头成立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创新创业联盟,经认定备案并正常运营的,每年给予50万元运营资金支持。本条政策同样适用于2021年度以前已在区内依法注册并正常运营的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创新创业联盟。
2、武汉经开区3+N产业领域上下游企业企业联合奖励
武汉经开区对汽车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3+N产业领域的企业、联盟、机构联合上下游企业或用户单位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的,经认定备案,按照其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平台zui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五)武汉经开区鼓励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
1、武汉经开区高端科技创新交流活动举办奖励补贴
武汉经开区支持双创孵化载体、新型研发机构、企业、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单位主办、承办符合武汉经开区3+N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高端科技创新活动。企业或机构举办行业全球峰会、国际高峰论坛等国际高端交流活动,经管委会备案并审核通过的,按照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100%给予支持,每场活动支持金额zui高不超过2000万元。企业或机构举办有全国影响力的专业性高水平学术论坛、高端创新论坛、科技交流活动、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经管委会备案并审核通过的,按照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zui高不超过500万元。
2、武汉经开区科技成果对接、项目推介、创新论坛等活动奖励补贴
武汉经开区支持双创孵化载体、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等单位举办科技成果对接、项目推介、创新论坛等活动,经登记备案,按照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场zui高不超过10万元。
3、武汉经开区工业互联网应用普及奖励
武汉经开区鼓励企业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核心业务向云平台迁移,加快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普及,对企业使用公有云的储存、计算服务、云化工业软件及工具的,每年安排5000万专项资金支持区内企业上云。
附件:武汉经开区企业奖励补贴扶持项目申报条件
(1)武汉经开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条件
(一)有明确的产业化发展方向和目标,有全省领先、国内前列、拥有制造业关键共性技术,技术所属领域产业化前景良好;
(二)创新中心凝聚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产业联盟成员等单位创新资源,创新中心股东单位应包含半数以上省内本领域产业链上下游排名前列的企业(含转制科研院所);
(三)有持续的投入保障和明晰的商业运行模式,在组建过程中应投入足够的资金,确保其商业化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实缴总股本不低于2000万元,单个股东占股比例不超过50%;
(四)制定有系统可行的发展规划,包括技术路线图、成果转化目标、资金筹措方案、收支预算计划等;
(五)具备完善的市场化运营机制,重点是股东决策机制、科研项目管理机制、知识产权运用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六)能够吸引省内外、国内外优秀创新人才、创新团队。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由来自学术界、企业界和行业管理的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
(七)能够面向行业和地区输出人才、培训、成果等服务,发挥制造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2)武汉经开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条件
(一)湖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8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应不少于8人。
(二)湖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8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
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800人次以上。
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3)武汉经开区省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一)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特定细分产品市场。原则上细分产品参照现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分类前8位或行业分类惯例。如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视为新产品,也可申报。
(二)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高新区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或全国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的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
(三)企业经营业绩优秀,利润率超过同期同行业的总体水准。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较高市场份额,企业规模或单项产品销售收入居全球前10位,或国内前(含)5位,或全省前3位。
(四)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公告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品牌建设和培育示范、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优先考虑。
(五)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记录和重大安全事故,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申报省级示范企业的,除达到隐形冠军一般申报条件外,企业在国内处于行业龙头企业地位,企业规模或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3位或全省第1位;
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产品)的,除达到隐形冠军一般申报条件外,企业必须是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且具有一定合理规模,生产专用设备(产品)或关键零部件、材料等,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景,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3位或全省前2位。
(4)武汉经开区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武汉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企业应通过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达到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或满足相关行业智能制造指导性文件要求。
(三)申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申报企业能带动制造技术突破、工艺创新、业务流程再造,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须安全可控,解决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五)申报企业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
(5)武汉经开区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湖北省境内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且属各市州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其他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
2.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或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有品牌产品。
3.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4.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绿色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具备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知名企业的潜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被推荐: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偷漏税或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专项条件。
1.经济效益。截至上年末的近2年中至少有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增长率达到5%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
2.专业化程度。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达70%以上;主导产品在国内细分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3.创新能力。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下同)1项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
4.经营管理。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三)分类条件。
1.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且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2.5%。
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足5000万元,同时满足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额(实缴)8000万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经费3000万元(含)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含)以上,创新成果属于本通知“重点领域”细分行业关键技术,并有重大突破。
(6)武汉经开区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注册地在湖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2、具有完善的创新机制、健全的创新体系、充足的创新投入、显著的创新效益。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节能环保成效显著。能够以创新引领企业在行业竞争中的领先优势。
3、已建有企业研发机构。方式上自建或共建均可,类型上可涵盖《湖北省推进规上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行动方案》(鄂经信科技〔2020〕3号)中各类研发机构。已承建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包括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的企业优先。
4、拥有发明专利。
5、重视创新战略,努力营造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建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具有行业知名的自主品牌。
6、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其中研发人员5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近3年企业无亏损。
7、对照《湖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价指标》,自评分不低于80分。
8、近3年企业没有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环境污染事故。
(7)武汉经开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条件要求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
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省本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经验丰富,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和创新设计能力,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15项以上。
(八)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省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省内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00万元,或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万元且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8)武汉经开区省级科技进步奖提名条件: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1.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2.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3.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但因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
(9)武汉经开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申报条件
1.申报优势企业的,应为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
2.申报示范企业的,应为培育期满3年的优势企业(含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
3.发明专利申请20件起,可储备
4.知识产权贯标证书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10)武汉经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1.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不包括港澳台)。
2.员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
4.企业在填写前一年和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信任的科研行为,企业未列入异常经营名单和严重破坏信任的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不低于60分,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低于0分。
(11)武汉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zui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zui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zui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12)武汉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条件
孵化器区级登记和市级认定条件
孵化器区级登记条件及程序由各区科技部门根据各自实际制定。
区级登记的孵化器应具备一定数量的孵化场地和在孵企业,具备较为完善的运营服务管理体系,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孵化服务。
1、孵化器市级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为在武汉地区注册的企业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和机构,实际注册登记并运营满1年,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二)经所在区科技部门登记。
(三)孵化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有效租赁期。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比不低于75%。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专业型孵化器不少于15家)。
(五)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评价得分应不低于60分,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评价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发展情况,包括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总面积、孵化器建设发展整体评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仅针对专业型孵化器)等。
2.运营管理团队情况,包括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情况、孵化团队整体水平评价等。
3.投融资服务情况,包括签约合作投融资机构、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投融资服务案例、投融资服务水平整体评价等。
4.孵化企业情况,包括在孵企业数量、毕业企业数量、在孵企业申请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情况、孵化企业整体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 专业型孵化器是指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60%以上,且能够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自建或合作设立),能够向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
本办法中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远城区可放宽至48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现代农业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在孵企业(孵化时限不少于3个月)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一项可视为毕业企业:
(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13)武汉市众创空间区级登记和市级备案条件
众创空间区级登记条件及程序由各区科技部门根据各自实际制定。
区级登记的众创空间应具备一定规模的可自主支配服务场地、创业工位、公共服务设施、共享活动场所和基础办公条件,具备较为完善的创业孵化运营能力、创业融资服务能力和创业活动组织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孵化服务团队和导师队伍。
众创空间市级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为在武汉地区注册的企业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和机构,实际注册登记并运营满6个月,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二)经所在区科技部门登记。
(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有效租赁期。能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配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四)具备创业企业集聚能力,入驻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个),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五)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六)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签约合作投融资机构不少于2家,获得投融资的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家(个)。
(七)具备创业活动组织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常态化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年组织活动不少于10场次。
上述就是2023年武汉经开区企业奖补扶持政策及奖补项目申报条件相关细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