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奖励补贴管理办法整理汇编,这其中给大家提到了武汉市双创基地申报条件、申报奖励补贴政策、申报流程等具体细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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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①章总则
第①条为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提升服务能力,集聚要素资源,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良好环境,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BU、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15〕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本办法评审确认,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自愿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评审确认和管理工作。各区(含开发区、功能区,下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申报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示范基地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示范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地建设及运营符合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三)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
(四)基地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专兼职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五)基地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能为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专业化、一站式的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六条申报示范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二)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工作目标、措施等)。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备完整清晰的服务台账。
第七条申报示范基地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数量: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创业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组织研发项目、科研成果、技术平台、投融资、人才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对接活动6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投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引导企业使用市融资应急资金,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投融资对接活动4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财税代理、政务代理、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功能、服务能力和服务数量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八条申报示范基地运营管理在智慧化、平台化、生态化、特色化等方面有创新性成果、突出优势,示范效应突出。
(一)物业服务智慧化。积极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充分运用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平台、大数据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为企业提供便捷、稳定、广覆盖、低成本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和研发、设计、制造、经营、管理、营销等全方位应用服务。
(二)创业服务平台化。以平台化方式集聚优质创业创新资源,吸引各类服务机构入驻基地提供一站式、个性化、专业化服务。建立规范的创业服务质量管理和评估体系,对服务机构进行动态管理。
(三)产业布局生态化。引导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围绕产业链、打造创新链、优化供应链、完善资金链,形成产业资源集聚、企业多元互补、服务功能完备的创业生态环境。
(四)基地发展特色化。推动产业资源集聚,构建从孵化到产业化的全链条企业培育能力。依托骨干企业加强专业化协作和配套,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优质企业。
第九条申报示范基地在推动小微企业成长上成效明显。积极推进dang建引领,加大惠企政策宣传,认真组织参加国家、省、市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加强入驻企业运行监测,引导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积极推动小微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
第三章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条示范基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评审确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申报主体和基地进行实地核查和服务满意度测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填写《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并附被推荐基地的申报材料,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文推荐。
第十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基地的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完整性复审;复审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说明意见及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对匿名、无正当理由和超过公示期的异议不予受理。
异议由有关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基地,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确认为示范基地,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本基地的审计报告(含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情况);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的学历、职称等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六)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七)在运营管理和推动中小企业成长方面具有示范效应的证明材料;
(八)符合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四章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示范基地名单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相关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厅要求,推荐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优、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好的示范基地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湖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十九条被确认为示范基地,给予30万元奖励;被确认为湖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被确认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示范基地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每1户5万元标准对示范基地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提升示范基地服务功能、服务能力和为入驻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同一示范基地如当年获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创建国家和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奖励资金支持,或同一年度同时获批国家级或省级示范基地的,不予重复支持(按zui高额度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整合中小企业服务相关政策和资源,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十二条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服务基础设施和环境,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在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示范基地专栏和信息数据库,示范基地应及时在线发布基地基本情况及相关工作动态、资料、数据。示范基地要加强对入驻企业的管理,完善制度,建立台账,准确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就业、投资等情况,组织重点企业按季度在线报送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示范基地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基础信息表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每年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情况以及满意度等进行监督检查,每年3月底前将示范基地上年度检查情况报告以及示范基地报送的上年度工作总结、基础信息表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对示范基地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基地资格并追回奖励资金: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按照规定使用财政奖励资金的;
(二)被证实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或年度测评结果显示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基础信息表、年度工作计划和完成进度情况,或不接受、不配合检查测评,且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被撤销示范基地资格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专项资金奖励补贴管理办法
第①章总则
第①条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武办发[2016]32号),为引导支持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提升服务功能、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创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级示范基地)、湖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和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基地)。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合法、分级负责、权责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获批国家级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批省级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批市级示范基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核与上报
第五条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基地的申报、审核与上报。
1、申报通知。市经信委按照国家工信部和省经信委项目申报的要求,及时转发申报通知,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组织申报。
2、区级初审。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和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后上报市经信委。
3、核查论证。市经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项目推荐事项,研究通过的项目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行文上报。
第六条市级示范基地的申报、审核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经信规[2016]1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七条拟定分配方案。市经信委根据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和上一年度国家工信部公布的国家级示范基地名单、湖北省经信委公布的省级示范基地名单,以及市经信委公布的本年度市级示范基地名单,拟定年度专项资金拟支持的项目和额度。
第八条项目查重。同一基地如当年获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创建国家和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奖励资金支持,或同一年度同时获批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基地的,不予重复支持(按zui高额度给予支持)。
第九条确定分配方案。查重结束后,市经信委将年度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和额度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市经信委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拨付情况进行公告。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单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若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得专项资金的,收回资金,且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单位)的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须按照有关法规作财务会计处理,将专项资金用于提升服务功能、服务能力和为入驻企业提供服务,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市经信委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上述就是卧涛科技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2023年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专项资金奖励补贴管理办法具体内容了。